关于第23729803号“实木优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实木优品 23729803

阅读:139431 2018-10-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佛山市露宸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驰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729803号“实木优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第20类、第24类、第42类商品/服务上,与该商品的原料或服务的内容没有直接的联系,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申请人:佛山市露宸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驰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729803号“实木优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第20类、第24类、第42类商品/服务上,与该商品的原料或服务的内容没有直接的联系,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实木优品”指定使用在第9类衡量器具等商品、第20类家具等商品、第24类纺织品制壁挂等商品以及第42类技术研究等服务上,易使公众误认为上述商品或服务均与“实木”有关,进而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或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因此,申请商标在第9类、第20类、第24类、第42类复审商品/服务上已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应予驳回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9类、第20类、第24类、第42类复审商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3729803号“实木优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实木优品 2372980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500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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