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古蜜尔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1947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构图、整体外观、设计风格等方面具有显著性,并不会产生不良影响,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与本案申请商标类似的商标有获准注册的案例,按照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图形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上过于裸露,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睡衣等商品上不利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易产生不良影响。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应予驳回的情形。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