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万孚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272184号“有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现有词汇,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本案应审理标准一致。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关于申请商标的网络搜索结果、其他类似商标信息、申请人关联公司简介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有哟”使用在第5类医用营养品等指定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了足以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