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239104号“水星妈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水星妈妈 25239104

阅读:92748 2018-10-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李涵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239104号“水星妈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1678208号“水妈妈Sui Ma M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商标近似。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

  申请人:李涵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239104号“水星妈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1678208号“水妈妈Sui Ma M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商标近似。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书籍出版;娱乐服务;培训;实际培训(示范);出借书籍的图书馆;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培训班; 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 游乐园服务; 出借书籍的图书馆; 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等服务在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汉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5239104号“水星妈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水星妈妈 2523910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500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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