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裕彩科技研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亚太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635082号“水无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作为一个商标整体具有独特的含义及出处,具有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无极”虽为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行政区划的名称,但其已产生了区别于上述地名的其他含义,该文字指定使用在颜料等商品上,尚不致使一般消费者将其与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无极”相联系,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