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勇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浩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487349号“越野越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并在相关公众中已取得一定的知名度,且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纯文字“越野越浪”构成,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