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空客直升机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179138号“HCA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5074220号“H³ CARE”商标、第15278544号“HOCARE”商标、第5074216号“H³ C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41类、第42类服务上的注册。
我委认为,在第41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通过模拟装置进行的培训服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2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安装”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41类、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