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台州市斑马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台州市南方商标专利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4858001号“云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一个整体的商标,不能简单的认为是IT业界焦点概念,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云”字含义、类似情形商标信息。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云警”指定使用数据流传输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所指情形。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