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合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1665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4077886号“皓腾商贸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突出,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引证商标注册人已注销。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所有人工商信息查询、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