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晋江青阳金广源美食馆
委托代理人:福建泉州万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699003号“鑫廣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5105887号“广鑫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商标局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2018年7月27日第1609期《商标公告》上,因此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