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爱发电国际贸易(苏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思微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4514793号“彩茶食光 Romayo Caf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8866004号“洛美施 ROMAYS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存在差异显著,二者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