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智慧世界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571223号“Wisele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46810号“WI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989977号“威仕WI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893475号“WISE WATSON INSIGHTS ON SHOPPERS EXPERIEN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4040212号“伟思东方 在线教育 WIS'E ONLINE EDUC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引证商标状态未明确,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 至本案审理期间,引证商标二仍处于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依法仍为合法有效商标。引证商标三、四依法予以驳回,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系无其他构成要素纯字母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以“wise”为重要组成部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准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