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湘江古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944913号“沙长老sha zhang l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单独文字存在,整体具有识别性,消费者在看到申请商标时能轻易理解其为“沙僧”,“沙长老”是对“沙僧”的尊称,申请商标并不属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名称的情况,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图形和中文“沙长老”组成而成,其中中文为主要识读部分。虽然“沙长老”是对“沙僧”的尊称,但是该标识中的“长老”是基督教新教某些教派中教徒领袖的职称,也是伊斯兰教最高教职的称谓,在佛教中则指德高望重、学识渊博的佛学大师,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有伤宗教感情,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且该标识逆序可读为“老长沙”,含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