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AES专业教育移民(澳洲)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618521号“INTERNATIONAL INSTITUTE SYDNE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独创商标,具有显著性,不包含地名,可以注册。澳专教育集团已授权申请人注册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其注册情况将对申请人产生巨大的影响。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使用证据等。(光盘)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字母中含有“SYDNEY”,该部分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可注册性。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