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珍禧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知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389340号“alped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0898397号“ALPELO”商标、第22377642号“ALPELO”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已实际推广使用,已形成属于自身的稳定的市场经济秩序,未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的情况发生。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图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alpedo”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ALPELO”均由多个英文字母构成,在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其间仅有个别字母不同,且均无消费者能够普遍认知的含义,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市场营销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