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6327823号“记住乡愁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记住乡愁及图 26327823

阅读:15439 2018-11-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中央电视台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6327823号“记住乡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记住乡愁》纪录片经大量播出和广泛的宣传,已在相关公众中获得了极高的关注度、知名度及影响力,申请商标已经构成在先使用并具有极高知名度栏目名称及商标…

  申请人:中央电视台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6327823号“记住乡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记住乡愁》纪录片经大量播出和广泛的宣传,已在相关公众中获得了极高的关注度、知名度及影响力,申请商标已经构成在先使用并具有极高知名度栏目名称及商标,并与申请人之间已具有了排他性的、唯一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13869278号“乡愁xiangch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含义、呼叫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申请人简介;《记住乡愁》栏目官网;百度百科对《记住乡愁》节目介绍;《记住乡愁》节目部分视频截图;《记住乡愁》相关报道及宣传证据等。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印刷品;印刷出版物;海报;书籍;宣传画;照片(印制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书籍;宣传画”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记住乡愁”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文字“乡愁”,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间存有某种密切联系,从而造成相关公众对前述复审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6327823号“记住乡愁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记住乡愁及图 2632782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497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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