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月台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月台心医疗科技(杭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4822479号“云胎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并没有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特点,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二、诸多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按照审查统一性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未向我委提交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云胎心”指定使用在计量仪表、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全部商品上,仅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