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清原绿旋涡家庭农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018538号“绿旋涡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23754591号“龙缸云雾及图”商标、第9728260号“伊兰红及图”商标、第12579248号“佰穗利BUYTRULY及图”商标、第8944787号图形商标、第16716294号“康品缘及图”商标、第24603517号“九丹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上区别明显,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