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东升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099728号“涵丽姿HANLIZ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所引证的第176975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589277号“雪妃时代XUEFEI·TIM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406317号“秀美天色XIUMEITIAN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含义、呼叫等方面有明显不同,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要素和视觉效果等方面有所区别,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