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龙之超房地产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明哲连邦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2290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申请人企业商号相对应。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7150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291235号“JIAN T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元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所有人具有行业差异。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情况等材料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基本相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经纪、金融咨询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金融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保险信息、金融服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