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嘉信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美誉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970299号“无限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1091125号“无限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仅存在部分类似的情形。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23454926号“无限靓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均为“无限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织物蒸汽挂烫机、风扇(空调部件)、电暖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织物蒸汽挂烫机、风扇(空调部件)、电暖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