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内蒙古贝尔湖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072954号“贝尔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6225069号“贝加尔湖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贝尔湖”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文字“贝加尔湖”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