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颉远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点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401382号“蝌蚪乐游 Tadpole tou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蝌蚪乐游”、英文“Tadpole tour”及图形构成,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695412号“金运 Tour”商标、第13642615号“tour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显著识别文字及呼叫上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尚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