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冈纳斯伯里全球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安思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27654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0981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思创意、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引证商标图形含义、申请商标使用范围。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图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图形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气泵(运载工具附件)、汽车用轮毂螺母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货车翻斗、车辆座位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