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冈纳斯伯里全球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安思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2765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图形构成,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172831号“WINK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设计手法及呼叫上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其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尚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