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海县圣翔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273311号“YOOG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112357号“SINB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763255号“YOOG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067860号“YO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电热保护套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应予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签订的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中声明委托代理人只享有撤回商标评审申请的权限。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并未授权委托代理人放弃或变更评审请求的权限,故委托代理人无权放弃申请商标在电热保护套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其该项主张我委不予支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均存在区别,同时使用在各自指定商品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望远镜、电热保护套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电开关、望远镜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YOOGO”与引证商标二“YOOGO”及引证商标三“YOOO”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均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望远镜、电热保护套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秤、衡量器具、带身体质量分析仪的秤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电开关、望远镜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秤、衡量器具、带身体质量分析仪的秤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秤、衡量器具、带身体质量分析仪的秤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望远镜、电热保护套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