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拜耳消费者护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055961号“Coppertone SPORT wet protec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同意放弃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779480号“SPOR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040770号“SATCHI SPO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775477号“运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749851号“SPO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相冲突的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商品。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772139号“VIGOROSO SPORT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正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中,其权利状态不稳定。引证商标四所有人已出具共存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已对商标局引证的第11491988号“Copperto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除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以外的其余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引证商标四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同意书。
我委认为,商标权为私权,在不影响消费者利益的前提下,申请商标与在先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问题可以由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解决。本案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尚有一定区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表明,引证商标四的所有人已表示同意申请人的相关商标与其商标共存。因此,引证商标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冲突。
鉴于申请人已同意放弃了申请商标在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继续驳回。申请商标请求复审的清洁制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分别核定使用的香、宠物用香波、空气清新剂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请求复审的除清洁制剂、擦亮用剂、香精油、牙膏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清洁制剂、芳香精油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请求复审的清洁制剂、擦亮用剂、香精油、牙膏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清洁制剂、芳香精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Coppertone SPORT wet protect”文字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六“Coppertone”文字,两商标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清洁制剂、擦亮用剂、香精油、牙膏、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