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宿迁市王牌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236750号“木帮世家MUB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1686160号“慕邦”商标、第23807154号“牧邦”商标、第24978909号“牧邦”商标、第18834279号“木棒”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近似。故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其他商标档案。
我委认为:在第1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木材、木地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木地板、木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必然依据。
在第20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必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19类、第2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