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晶感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捷佳联合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8066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606412号“国信及图”商标、第21870895号图形商标、第3015640号“GUOCHUANG及图”商标、第6240474号图形商标、第6640005号图形商标、第6998673号“GONGRONGELECTRIC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不构成近似。故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六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开关、集成电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电开关、芯片(集成电路)、工业操作遥控电力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图形部分在构图、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