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UNUETZER FRIEDRICH JOHANN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52548号“UNUETZER MYLABRADORLOV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4087667号图形商标、第1355926号“歌莉GELL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