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汕头市琪姝内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尤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427000号“琪姝QISH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557239号“纤思缘QIANSIYUAN及图”商标由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现撤销决定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5678622号“Qiao Jia Di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