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闫利利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想天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017033号“袋客 DAIK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787192号“QIAO DE KAI及图”商标、第3460659号“卡丹奥迪及图”商标、第9169069号“DKDW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差异,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