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白晓晴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530604号“河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2058892号“河風”商标、第24002346号“河风寿司”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起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截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河風”与引证商标一“河風”文字构成相同,其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二“河风寿司”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