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阴共进铝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6346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5336416A号“固架及图”商标、第7972165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并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采购合同、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铝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钛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引证商标二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足以与两件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