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安同盛生清真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192534号“大皮院老孫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5418148号“大皮院孙家DapiyuanSunjia及图”商标、第21205205号“大皮院孙家DapiyuanSunjia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整体外观、具体含义、呼叫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三、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异议申请。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年糕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大饼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咖啡调味香料(调味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大皮院老孫家”,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认读部分之汉字组合“大皮院孙家”仅一字之差,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两件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引证商标一的初审公告时间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日,故该两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