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揭阳市揭东区锡场镇兄弟食品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052130号“康美之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第3425406号、第5525729号“康之恋”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具有较大差异,共存于市场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康美之恋”与引证商标一、二“康之恋”文字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水(饮料)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其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