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81655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第24093012号“阿家娘及图”商标、第23049232号图形商标、第21008405号“茶色古香及图”商标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