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添源钢管厂
委托代理人:保定瑞凡商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833283号“添源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7711424号“添源TIANYUAN及图”商标、第3304122号“同一牌TY及图”商标、第5658455号“婷优TY及图”商标、第5309601号图形商标、第6402242号“TENGYUAN及图”商标、第10864148号“TY及图”商标、第10611652号“TY及图”商标、第18822394号“滕粤TY及图”商标、第24237849号“TY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显著特征突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九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含有显著识读中文“添源”,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压力水管、金属水管、钢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卫生设备用水管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其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前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铁接板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不类似,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属压力水管、金属水管、钢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