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赛宝认证中心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891142号“CCTE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设计理念,与第15040822号“CGTEM”商标、第18281942号“CZTEK”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显著特征突出,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CCTEK”与引证商标一“CGTEM”、引证商标二“CZTEK”字母组成、视觉效果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分别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地质研究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其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必然关联,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