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嵊州绿城越剧小镇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顺理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489621号“越剧小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显著性强,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越剧小镇”与“越剧”有明显区别,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嵊州市越剧小镇合作开发框架协议》、申请商标使用资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越剧小镇”为纯文字商标,其中“越剧”为我国传统戏曲剧种,有第二国剧之称,已被列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将该文字作为商标组成部分注册使用容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必然关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