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4952658号“糖葫芦和面包球 好伙伴的故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糖葫芦和面包球 好伙伴的故事 24952658

阅读:114347 2018-11-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央视动画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952658号“糖葫芦和面包球 好伙伴的故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糖葫芦和面包球 好伙伴的故事”是申请人正在推出的动画片,讲述的是糖葫芦和面包球的友爱故事。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业标识,在实际使用中具有良好的区…

  申请人:央视动画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952658号“糖葫芦和面包球 好伙伴的故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糖葫芦和面包球 好伙伴的故事”是申请人正在推出的动画片,讲述的是糖葫芦和面包球的友爱故事。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业标识,在实际使用中具有良好的区分商品来源的标识作用,申请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查,已有很多包含“糖葫芦”、“面包”、“好伙伴”字样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糖葫芦和面包球 好伙伴的故事”中,“糖葫芦和面包球 ”字体较大为其显著识别部分,将“糖葫芦和面包球 ”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等复审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获得标示服务来源的显著性。申请人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情况不同,其已共存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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