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常州福尔法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常州专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943016号“绿林轻语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部分驳回时所引证的第17787386号“绿林木语 LVLINMUYU及图”商标、第20434938号“绿林木语 LVLINMUYU”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的图形早已取得在先著作权。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汉字“绿林轻语”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认读汉字“绿林木语”仅一字之差,它们在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是否对申请商标标识取得著作权并非是判断商标近似与否的考量因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