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百观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078958号“百观LA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399696号“LAB36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101821号“LAB.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939876号“观百实业GUANBAI INDUSTRY G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2372710号“LA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构成方式、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四在驳回复审程序中经我委审理决定驳回,上述驳回决定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尚可区分,两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文部分“百观”与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部分之一“观百”文字构成相同,仅左右顺序不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