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郭维淮正骨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572050号“痛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不具有欺骗性,不会造成不良影响。2、申请商标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或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已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痛麻”使用在其指定的商品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认知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