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国科学促进会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808216号“Science AAA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4826082号“ADEASE及图”商标、第23503043号“SCIENCE DR.YOU SCIENCE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238286号“Science Bits及图”商标、第1214482号“科学”商标、第16384733号“Science Bulletin及图”商标、第7463753号“新思 Science”商标、第15703831号“科学梦工厂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983714号“SCIENCE ILLUSTRATED及图”商标、第15854210号“科学及图”商标、第15439031号“昂驰动画 AAS及图”商标、第11841901号“AAA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起对应权属关系。申请人将采取其他途径克服上述引证商标的阻碍,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构成要素、呼叫上差异明显,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杂志(期刊)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一核定使用的杂志(期刊)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七、九在含义上相近,申请商标与二、三、五、六、七、八、十、十一的字母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一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一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