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辽源市梦特丝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767578号“爱上棉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0490665号“爱上原品”商标、第13067323号“爱上童衣 AISHANGTONGYI”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所有人在各自的所在地以及经营项目存在巨大差别,各自品牌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别,不会引起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二、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三、经查,商标局或商评委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四、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已被吊销营业资格,引证商标一处于撤三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一查询信息、申请人版权登记证书、申请人所获荣誉及资质证书、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商标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撤销中,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爱上棉品”与引证商标一文字“爱上原品”、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文字“爱上童衣”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浴帽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浴帽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