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如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曾洪林
申请人于2014年05月20日对第5361399号“SANTKUS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于2015年06月15日作出《关于第5361399号“SANTKUS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争议商标在“不间断电源;稳压电源;开关电源”商品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申请人对我委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5)京知行初字第477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裁定,并判令我委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在上述诉讼案审理期间,争议商标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注册。撤销公告刊登于2015年10月13日。
我委认为,争议商标已被撤销注册,本案审理标的已不存在。本案终止审理。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