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圣犹达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419375号“ASSURANCE COMPLE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单词整体无固定含义,不可任意拆分理解。二、申请商标中单独的“ASSURANCE”和“COMPLETE”各自使用于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三、申请商标已在美国获取注册保护,表明其具有注册性。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新英汉词典》选取页、美国商标注册证及相关翻译、申请商标指定商品的介绍和另页翻译。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ASSURANCE”(译为保证、担保)和“COMPLETE”(译为完整的、完全的)组成,将其组合的整体用于其指定的医疗器械的维护和修理服务上,直接表示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而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情形。
商标注册具有地域属性,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