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2837049号“玉强老板 YUQIANGLAOBA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玉强老板 YUQIANGLAOBAN 12837049

阅读:115502 2018-11-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赵玉熬 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5日对第12837049号“玉强老板 YUQIANGLAOB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29685…

  申请人: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赵玉熬

  

  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5日对第12837049号“玉强老板 YUQIANGLAOB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296853号“老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以及第3613847号“老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经使用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上述两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其注册使用会误导公众,并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以及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相关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2、相关商标档案;

  3、用于证明申请人及其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相关材料;

  3、相关行政裁定、决定。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及相关材料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委经审理查明:

  1、被申请人于2013年7月1日在第11类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该商标经过商标异议程序后于2016年5月21日被核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就已经在第11类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商品上被核准注册。在本案审理之时,上述两引证商标均在专用权期限范围内,所有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3、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老板”系列商标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在厨房用抽油烟机等相关商品及所属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我委认为,1、争议商标的中文“玉强老板”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的中文“老板”,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时,易将争议商标误认为与上述两引证商标之间具有特定关联,或为系列商标等,从而造成混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厨房用抽油烟机、水管龙头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厨房用抽油烟机、洗涤槽等商品,均是人们日常居家生活中配套使用的商品,上述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似,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的情形。

  2、鉴于本案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审理,且在审理时已经考虑到申请人引证的商标的知名度情况,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3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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