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4856948号“留学全知道EduKnow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留学全知道EduKnow及图 24856948

阅读:82425 2018-11-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真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元合联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4856948号“留学全知道EduKnow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所引证的第177198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5110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

  申请人:上海真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元合联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4856948号“留学全知道EduKnow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所引证的第177198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5110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9887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等方面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的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品牌简介、申请商标在网站、合作协议上的使用。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图形在图形结构、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搜索引擎优化;市场营销研究”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大的知名度,进而产生使消费者将其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3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4856948号“留学全知道EduKnow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留学全知道EduKnow及图 2485694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485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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